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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医保转移接续
2016年6月22日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要求,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人社部于2016年6月22日印发了这一通知。
当前,人口流动是我国的趋势。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的情况下,如何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在地区与地区之间转换工作的同时,能够顺利、便捷地接续医保关系,对于保障流动就业人口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全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摘 要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保留其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补办。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本期文章撰写:孔令敏
本期编辑:连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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