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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度|安徽泾县杀医案开庭,家属为何只要一元
      • 来源:江淮医学作者:admin浏览:

        006年2月27日,《工人日报》有曾一篇报道,引起了舆论高潮。

        那篇报道中说了一个庭审案例,2005年11月27日,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防暴大队民警冯剑,酒后送醉酒的同事王某回家途中,与一出租车司机商某发生争执,冯剑随后对商某进行殴打,并用电话纠集试用期民警沈晓鹏以及社会人员石鹏、河泰峰、赶到现场,继续对商某进行殴打。

        而后,冯剑与石鹏又将商某强行拽上沈晓鹏驾驶的一辆面包车上,继续对商某进行殴打。

        当车行至该市顺城区外环公路时,石鹏、李猛等人将商某拽下车,将其踹入路边排水沟里,之后离开现场。

        因怕罪行败露,次日凌晨,几人再次驾车到丢弃商某的地点,将商某的尸体运至抚顺县的肖尔岭,抛尸在拉白公路的路基下。

        经法医鉴定,商某系因头、胸、腹部遭钝器伤害,导致脑挫伤和脾破裂而死亡。

        此案经抚顺市中院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原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防暴大队民警冯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防暴大队民警(试用期)沈晓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其他3名被告石鹏、李猛、河泰峰(均无业)分别被判处无期或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此案构成故意杀人罪。冯剑是此起犯罪的组织者,系该案主犯。但考虑其有立功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被依法从轻处罚。沈晓鹏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均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亦被依法减轻处罚。

        最终,一群致人于死地夺人生家性命之徒,因为用钱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谅解,而保全了性命。

        而据8月30日合肥晚报消息,2018年8月29日,安徽泾县杀医案开庭审理,被害人赵新兵医生家属,仅仅只要对方一元钱经济赔偿,引起舆论争鸣。

        今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卫敏陪同妻子曹某在安徽泾县医院门诊三楼内镜中心做肠镜检查。

        检查开始前,卫敏要求医院给其妻子曹某打麻醉药,麻醉师经风险评估后,认为曹某不符合无痛肠镜的条件,就没有给曹某打麻醉药。

        后该医院内镜中心医生赵新兵主任为曹某做肠镜检查,曹某因疼痛而不受控制。

        赵主任让卫敏控制住曹某身体,防止肠镜检查仪器在其体内破碎戳穿肠道。

        卫敏见妻子曹某疼痛难忍,遂叫停了肠镜检查。

        随后,护士将肠镜检查报告单交给卫敏,卫敏认为医生是在糊弄他,心生不满,便在医院内镜中心走廊里辱骂医生。

        赵新兵主任闻声后遂从办公室出来阻止,卫敏不听劝阻,辱骂并殴打赵主任,二人发生冲突。

        卫敏从腰间拔出一把折叠弹簧刀,捅刺赵主任胸部,致使赵新兵主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被告人卫敏今年39岁,安徽省泾县人,自1998年起,先后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三次判处有期徒刑,并于2015年10月刑满释放。

        8月29日,这起轰动一时的由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泾县“3·14”杀医案,在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敏为泄私愤,持刀杀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赞同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犯罪的定性,并提出了赔偿额为1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为什么夺命之案,赵新兵医生家属却只提出仅仅1元的赔偿金额。

        显而易见,被害人赵新兵医生家属不接受所谓的“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可作为杀人罪从轻处罚的理由。

        只要1元钱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可以看出,欠债要还钱,杀人必偿命,赵医生家人需要的是法律的公义,而不是金钱。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颁布实施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而也正是这一规定,让诸如抚顺杀人案凶手得以死缓而保全性命。

        或许,正是从这一方面考量,赵新兵医生家属才要求最少的经济补偿,来换取凶手最顶格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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