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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下令:9月1日起,公立医院支付工程款、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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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天内必须回款,国务院下令
         
          整治医院拖欠的工程款、货款
         
          近日(7月14日),国务院最新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以下简称《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工程款、货款不得超过60天,逾期支付利息。
         
          ■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
         
          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
         
          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
         
          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众所周知,公立医院是事业单位。部分工程企业、大批中小型耗材器械经销商属于中小企业。
         
          本次《支付条例》的颁布,可以说是国家对于公立医院支付中小企业工程款和耗材设备款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最长不得超过60天,也就意味着未来公立医院的回款周期将必须在60天内回款。
         
          逾期未支付货款,直接限制医保经费
         
          此外,在对于拖欠货款的惩治上,《支付条例》还明确,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换句话说,未来《支付条例》全面落地后,再出现公立医院拖欠工程款、货款的行为,国家将直接限制其医保经费。
         
          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还应当支付逾期利息。
         
          按照规定,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全面建立督察制度,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不仅如此,国家还将建立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受理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投诉。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另一方面,除了被列为失信单位之外,国家还将采取“责任到人”的惩罚措施。一旦被发现拒不改正回款问题的,将直接依法处分公立医院主管人员和负责人。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
         
          拖延检验、验收;
         
          三)
         
          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
         
          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
         
          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
         
          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
         
          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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