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书写应当注意的问题分类梳理如下:
总体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第3条)
表达要求: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第6条)
笔墨要求: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第4条)
⑴ 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⑵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⑶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⑴ 病历中医务人员签字要求
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⑵ 知情同意书患方签字要求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条和《侵权责任法》第55条,知情同意书患方签字分四个层次:
患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本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没有授权的,由其近亲属签字。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为抢救患者: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⑴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第13条)
⑵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第14条)
病历书写的时限(第17条)
⑴ 入院记录(包括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入院24小时内完成;
病程记录(第22条)
⑵ 日常病程记录。病危患者:每天至少一次;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情稳定:至少3天记录一次;
⑶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
⑷ 交接班记录。交班记录: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⑸转科记录。转出记录: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
⑹ 抢救记录。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具体到分钟;
⑻ 会诊记录(含会诊意见)。常规会诊: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诊会诊: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⑽ 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
其他应当注意的事项(第22条)
⑴ 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⑵ 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⑶ 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⑷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